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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管理
长安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校外听课的暂行规定
2012-06-15 15:03     (点击: )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教研[2000]1号文件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开放的研究生培养体系。鼓励培养单位间互相承认学分的精神要求,为规范跨校听课的管理,保证课程学习的质量,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跨校听课:

1.所选课程本校不能开出;

2.导师建议去校外听课;

3.校外听课更有利于完成学业。

第三条  办理校外听课手续的程序如下:

1.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按附表一所列项目提供对方学校办学相关条件的说明,逐一列出欲听课程的学时、学分、教材及参考书目,任课教师姓名、职称等。然后由导师签署意见,由导师所在学科或院(部)审核,研究生院审定。

2.由研究生院出具长安大学在册研究生在校外学习课程委托函(附回执)。(附表二)

3.研究生院收到对方院校的回执后,即认为该研究生已经开始在校外修读课程。

4.课程学习、考核结束后,对方院校应将该研究生的平时听课考核记录、成绩单(须有成绩管理部门盖章)以及考试答卷原件(须有批改成绩及任课教师签字)一并密封后传递给我校研究生院。

5.研究生院收到以上材料并经过认定后,成绩方为有效。

第四条  听课费用由研究生与导师协商解决。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外听课时应严格遵守所在学校的有关规定。若出现问题,由研究生本人负全部责任。

 

 


附件【附表-申请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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