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资助管理办法
长大研〔2017〕245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与额度
1.资助对象为我校已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对已发表SCI、SSCI、A&HCI或相关学科权威期刊论文的博士研究生优先资助。
2.资助额度为2万~4万元。
第二条 申报条件
1.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为学科前沿,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研究方向明确。
2.申请者应在本研究领域有较好的学术积累和研究基础,并至少以第一作者发表CSCD、CSSCI及以上级别的学术论文2篇。
第三条 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资助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在论文开题后即可提出申请,时间为每年10月份;申请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长安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资助申请书》和《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学院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效果的可实现性等进行审查;同时须在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里提交申请。
2.专家评审。研究生院根据申报情况对各学院推荐的申请者条件进行资格审查,送同行专家评议,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汇报答辩,评选出培育资助候选人。
3.审核评定。研究生院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并报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4.公示名单。研究生院根据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在网站上公示拟资助博士研究生名单,公示期为5天,接受质询。
5.公示结束,若无异议,由研究生院公布正式名单,并对立项项目基本信息等情况进行公开。
第四条 资助经费来源与管理
1.资助经费来源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及学校事业费。受资助排名前25%的博士研究生自资助之日起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每月额外发放1000元生活补助,每年不超过十个月发放。
2.资助经费由导师负责统一管理,切实用于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相关培育工作。资助经费的使用参照《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自然科学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及《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人文社科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3.资助经费分两个年度拨付执行,当年拨付的,当年必须执行完成。
第五条 考核管理
1.研究生院将在项目资助一年后对获资助者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填写《长安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资助项目中期考核报告》及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汇报答辩。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继续资助,逾期不提交或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的,将停止资助。
2.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有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核实后,撤消对其资助,并返还全部已资助的经费。
3.答辩申请前要确保结题,如果不能结题,需进行延期处理,资助名单在学位办进行备案并在学生提出答辩申请时进行审核。
第六条 结题要求
1.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前,需提交《长安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资助项目结题报告》及支撑材料(含科研成果及著作、刊物的封面、目录和文章复印件、检索证明),经研究生院审查,取得预期成果或达到预定目标者方可进入学位论文评审等程序。
2.在获资助后,须至少参加高水平国际会议2次(参加国内会议,并做学术报告或发表会议论文等同于参加国际会议1次)。
3.项目结题时,获资助博士研究生须以第一作者在资助期间至少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选题相关的SCI、SSCI、A&HCI或权威期刊论文2篇,项目申请时已使用论文不计算在内。
第七条 其他
1.获资助博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长安大学,并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长安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资助项目”。
2.获资助博士研究生的博士学位论文可推荐参加陕西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
3.每位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只能获得1次资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安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资助管理办法》(长大研〔2015〕163号)待原项目全部结题后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